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冲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这一原则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要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主权和司法独立,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程序法属地主义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个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其诉讼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法进行各种诉讼活动。
2、对于涉外案件,我国依法取得管辖权的,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使是另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我国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3、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任何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的审查和予以承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效力是有一定的地域限制的,其效力范围仅及于特定的主权国家和地区。除此外,非经他国承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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