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南郊的一个住宅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房屋应于2002年12月底交付,但开发商直到2004年6月才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张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诚信和履约能力太差。因此,张先生想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陕西旭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律师杨*伟认为,逾期交房应按照买受人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只有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才能按照约定办理法律。现在购房一般都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张先生的纠纷需要复查。本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如果您选择第九条第一项,张先生可以根据协议要求退房。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张先生有权退房,并按约定比例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与南郊开发商对房屋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开发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发商经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去看看。同时,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逾期交房的,可以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一区域内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申请滞纳金。开发商还可以要求赔偿贷款利息损失和抵押贷款的相关手续费,如保险费、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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