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在辞退程序中,将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到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需要让公务员知道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在他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书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务员进行申诉控告的依据,也是辞退决定生效的条件。
对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考生年龄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
3、拥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5、具有可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身心素质;
6、具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最低大专学历;
8、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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