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探视权应该:
1、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
2、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
3、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
一、小孩探视权如何规定?
父母离婚后对小孩的探视权可以作出约定,对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依法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对于不直接抚养小孩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如抚养小孩的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及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视权的执行具有反复性。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被作为父母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拒绝探视的情况并不鲜见。在非抚养一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保障探视权时,抚养一方通常会表现得十分配合,而一旦法院作执行结案后,抚养一方又会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拒绝探视,导致法院不得不重复介入。
三、探视权执行不成功怎么办
强制执行探视权不成功可以依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法院对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并要求其配合法院执行,承担协助探视权行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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