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父母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夫妻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可以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妻离婚时,有两个孩子的,可以先由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孩子由谁抚养,双方按照自身情况来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如果一方有不能抚养孩子情况的,两个孩子应当由一方直接抚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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