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否属于司法行政部门
时间:2023-05-31 20:41:44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负责法庭审判笔录等审判辅助事务,因此书记员属于司法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书记员负责本院审判笔录等审判辅助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书记员应当将全部诉讼情况写成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可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未更正的,应当记录在案。法庭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拒不盖章的,应当记录并附具。书记员,是指依法负责各级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笔录工作和办理本机关其他审判事项的司法助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书记员,负责审判庭的笔录工作和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高度概括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职责和法律地位。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他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专门工作人员。他的主要职责是记录庭审情况,协助法官处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他和法院院长、院长、法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资格条件比较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文书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第四条也作了禁止性规定: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的,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结论的。

全文7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庭审判 最新知识
针对书记员是否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书记员是否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