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未缴纳社保如何对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有:
(1)、按用人单位原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定;
(2)、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该补偿标准确定;
(3)、如果通过以上二项措施都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一个标准来确定。
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讼受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的条款而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并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为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利益受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应具有可诉性。
因此,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并未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全部损失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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