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特指在新生儿诞生之后的第一年之内,女性雇员返回用人主体并依法享有的休假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正常工作时段中为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合理调配至少1小时用以进行母乳喂养;若是女性员工生育了双胞胎或者更多的孩子,则在每次增添额外的母乳喂养孩童时,用人单位应每日额外追加1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
当婴幼儿生命满1岁且体格状况相对较弱时,女性员工有权申请适当延长其母乳喂养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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