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有关内容;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二、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人员在抵押人的《房地产证》上他项权利一栏中加盖抵押专用章,填写抵押日期及抵押权人,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及录入电脑。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
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l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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