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时间:2023-03-30 21:12:40 2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坠物的被告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受害人因高考坠物受到伤害的,应当由侵权承担责任,这个侵权人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坠物的被告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受害人在受到侵权后,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赔偿。

一、高空坠物伤人怎么确定责任?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民法典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法律的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伤责任归谁

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伤责任归侵害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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