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成立吗
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是:对于不动产抵押,原则上采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等其他财产来说,则采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来说,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抵押权并未设立。
二、房屋抵押能抵押给谁
房屋抵押能抵押给个人、公司或其他单位。抵押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财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不动产抵押有哪几种方式
不动产抵押有如下几种方式:1、个人权利凭证作质押;2、个人住房再次抵押;3、个人保单质押贷款;4、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5、理财受益权质押贷款。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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