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吗
时间:2023-03-06 08:20:49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抵押权可以在不动产和动产上设立,而质权只能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因此,在其上既能设立抵押权又能设立质权的“同一财产”,应系同一动产,换言之,动产既可以是抵押权的标的,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民法典第20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可取得公示效力;质权在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在动产交付时即取得公示效力。由于动产抵押权无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因此,在同一动产上可以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此时,就有必要规定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以明确法律关系,定纷止争,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二、抵押合同设立抵押登记的理由是什么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正由于抵押权登记的警示功能,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且不考虑该物的价值是否低于债权人的价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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