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不可以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说,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且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
一、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
二、保证方式有哪些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保证是一种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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