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可按以下标准分类:(1)所有保证和部分保证。票据金额的全部保证是全部保证的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保证是一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担保。(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一个人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件并由保证人签字的保证,后者不记载保证文件,只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中国记载保证文章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中国票据法不承认微型保证的效力。(4)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是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保证不能附带条件,附带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因此,我国只有简单的保证,即使保证人有条件,也被视为未记载,简单的保证有效。
汇票保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表明保证的字样
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名称
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这五项内容中,
(1)、(2)、(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
(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此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
1、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汇票保证的,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2、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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