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号示范文本)的,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利息。
1。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为项目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从项目开工前6天开始计算。
2。进度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报批后15天。
3。结算利息应自结算报表交付业主后第29天起计算。
4。进度款的利息应自数量报告后15天开始计算。债权利息的起始时间也存在利息问题。当事人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一贷款利率计息。
6。质保金的利息从协议中计算。在实践中,没有利息返还协议。但无约定的,按同期同一贷款利率计息。二是建设方不采用99模式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价款利息。利息起息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日期为准。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款及垫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垫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承包人的利息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如果双方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预付款计息时间:
1。没有约定计息时间的,项目已经交付,计息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计算利息;
3。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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