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不可以随便修改。
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才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这个问题要两方面来看待,一是刚看完笔录没发现什么问题就签字了,这时如果发现有异议的地方是可以提出并请笔录记录人来修改的;
二是自己已经审核没有提出异议而签字后已经收缴几日的笔录是不能修改的。
庭审笔录签字的规定
为保证庭审笔录真实性,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审判长及书记员都应当对笔录进行审阅和签字,然而却没有对出庭的公诉人员作出上述规定,笔者所在法院近五年来对审结的2000多件刑事案件中,庭审笔录上均没有公诉人的签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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