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庭庭审笔录不需要每位出席者签字确认,但这并不阻碍其具有法定强制力。
庭审笔录的主要功能是如实记录庭审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诉讼行为及其结果,它是确立法律事实的证据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庭审笔录需由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给出确认或签署意见。
如果有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话,书记员会将这个情况详细地加以记录,并且将这份笔录与卷宗捆绑,与此同时,已经完成的庭审笔录并不因某位当事人的否决而失去应有的关联性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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