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产品;2)提供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数量、包装、来源等信息资料。
二、办理材料
必须载有应施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数量、包装、运输方式等内容,填写内容必须真实,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鹤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即时提出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植物检疫要求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鹤山市农林渔业局营林科技股以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鹤山市农林渔业局营林科技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核发《植物检疫要求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鹤山市农林渔业局营林科技股以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1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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