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植物检疫要求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23:23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从广东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材料

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文件)。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B47、B48)或相关镇区服务窗口(只受理苗木调运)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8号小榄镇人民政府2号楼2楼综合服务4厅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我省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凭调出省的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各级植检机构必要时可对外省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分别按农业部门的《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和林业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处理。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2014年)

全部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森防检疫站,顺德区森防检疫站,省直属国有林场,?

各县(市、区)森防检疫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成效,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委托我省县级以上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统一委托全省各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承办本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际间调运检疫业务。受委托单位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业务。?

二、受委托森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林业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配备检疫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配置检疫检验、除害处理和办证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规定收取检疫费。?

四、受委托的各级森检机构凭《申领植物检疫证书审批表》?和《植物检疫证书领取手册》直接到我办领取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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