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如下:
1、名义出资人替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权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怎样的
1、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
(1)隐名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
(3)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2、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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