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开办涉外劳务派遣组织
开办涉外劳务派遣组织的方法是:
需要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二、涉外劳务派遣组织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其它。
三、涉外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的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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