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无涉案财物之争端:每宗案件的基础费用为8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若涉及财物纠纷:每宗案件需支付1000至2000元的基本服务费。若争议财产的价值超过10,000元人民币,则按照以下方法逐步递增计费:争议标的额在10,001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5%至6%;争议标的额在100,001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4%至5%;争议标的额在1,000,001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3%至4%;争议标的额在500,0001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2%至3%;争议标的额在1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计费比率为1%至2%;而对于价值超过500,00001元的争议财产,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无涉案财物之争端:每宗案件的基础费用为1500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若涉及财物纠纷:则按照代理涉及财物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人民币。
(三)在审判阶段:如无涉案财物之争端:
(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每宗案件的基础费用为2500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每宗案件的基础费用为2000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若涉及财物纠纷:则按照代理涉及财物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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