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软件生产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现由于业务量的增加,拟改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变为17%,我单位产品成本中人工费比率较大,材料相对较少,经过测算,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后,我单位增值税税负将增加5个百分点,纳税压力加大,特请教这种情况有无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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