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制定相关政策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执行相关政策的要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经有权部门(信息产业部门)认定登记并公布的软件产品,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及版本号一致。
全文5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