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婚姻无效适用程序法律指引的规定是什么
1、宣告婚姻无效适用程序的法律指引如下:
(1)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①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3)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条
二、婚姻无效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如扶养费请求权,配偶遗产继承权等;也不承担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等。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不曾结婚,或者父母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基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不同。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到结婚年龄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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