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时间:2023-04-14 16:41:38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4、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5、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知识延伸阅读:农村土地流转无效的情形

1、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无效;

需要确保承租意愿是真实的。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无效(走法院也会认定为无效合同)

2.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

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

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那么需要确保置换双方在同一集体内,因为互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

4.越权发包土地的;

比如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越权发包的,合同无效。

5.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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