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吗
时间:2023-05-06 18:43:49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转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吗

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并不是发包人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仍然是发包人与原承包人的关系。由此可见,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存在三方当事人,有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从转包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人(也即转包人)与受转包人之间存在转包的合同关系。从出租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人(也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的基础。转包人与受转包人的关系,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在转包和出租承包地时,承包人应当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人签订书面转包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转包、出租人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这几项权利是承包经营权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所有人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地占有为前提。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能之一。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种粮植树、放牛养羊等,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3.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例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承包人还有权自由处置产品,可以自由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中的重要权利。对承包人的收益权应当依法保护,使其得到充分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三、土地承包经营有哪些方式

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中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对此物权编作了重点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等则包含在物权编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有些用于农业的土地如果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对于“四荒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承包的,能够更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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