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新《环保法》实施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等环境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现在,长期饱受执法手段偏软困扰的基层执法人员可以硬起来了,可以对不法排污企业实施查封,对实施污染环境的设备予以扣押。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及时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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