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初始登记需提交哪些证件
时间:2023-04-17 10:22:54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包括: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屋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商品房建设计划;

7.商品房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8.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10竣工验收证明(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11.房屋交付使用证明;

12.房屋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和地籍图;

13.由市房地局认定的用地面积分摊技术报告书;

14.建筑面积核定通知书;

15.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16.其他有关文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登记程序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4.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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