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
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2、产品存在缺陷;
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
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三、产品责任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一)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三)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四)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五)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八)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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