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9 20:27:39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受理和对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报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可采取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

第五条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名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违法事实。

第六条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并对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举报人有权向受理单位询问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受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单位。

第九条受理单位要做好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登记、办理、反馈、建档等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超越其职权范围不能确认的,应及时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接到举报后,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工商贸企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部门受理;

(三)道路施工养护、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交通部门受理;

(四)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

(五)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和供热管网等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建设部门受理;规划区内建设房屋拆迁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房管部门受理;

(六)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煤炭管理部门受理;

(七)农业机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八)森林防火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林业主管部门受理;

(九)供电设施建设、供用电生产活动过程中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经贸管理部门受理;

(十)学校、幼儿园内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教育主管部门受理;

(十一)非法开采矿山、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或未取得选矿登记进行选矿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十二)旅游及其相关设施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旅游部门受理;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水库大坝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水政管理部门受理;

(十四)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受理单位应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认定

第十三条受理单位应每季度将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统计汇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程度,分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与事实不符或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为虚假举报。第十五条评估认定结果须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参照上年实际支出情况,预算列支,专户储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同一生产安全隐患只奖励首次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单位裁决。

第十九条奖金在每季度末集中发放,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按通知要求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市安监局8321234传真8320149市水利局8129229市旅游局8127571市煤炭办2970902市公安局110市公安交警支队122市公安消防支队119市林业局7166206市经贸委8315475市质监局12365市教育局8312523市交通局8126053市建设局12319市国土局8070101市农机办8316466房管局8217675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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