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奖励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0:26:40 3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川府发[2004]6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现以下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险应急处置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的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而开采矿山的;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开采企业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排安全生产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从事营运的车、船严重超载超速的;未经检验合格或带病营运的;营运线路未经批准或营运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一)存在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隐患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十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举报方式及要求(一)举报的情况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举报遵循“及时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应优先向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或“110”处警指挥中心举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举报电话:42751995,手机拨打“110”处警指挥中心号码:42821110);

(三)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将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及隐患的现状、危害程度和危急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三、奖励办法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者实施奖励。物质奖励标准分为三等: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它人员给予表扬。

奖励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列支,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实查处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奖励兑现举报人。

四、工作要求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跟踪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举报人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查处结果进行答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登记备案制。各单位受理和查处安全隐患举报情况必须认真做好记载,每季度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安监局要定期对各单位受理查处安全隐患举报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查处不及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该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相应得分,并视其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奖励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安监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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