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3-05-06 22:33:09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口头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订立口头遗嘱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导致遗嘱人无法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2)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即遗嘱受益人、遗产的分配原则、遗嘱执行人等内容都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无须将其以任何的方式记录下来。如果能以其他形式记录遗嘱人的遗嘱,则不是口头遗嘱。

(3)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尽快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

(5)法律对口头遗嘱有效要件的规定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虽然主张存在口头遗嘱的当事人很多,但能够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有效口头遗嘱却较少。

律师补充:

以下三类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遗嘱人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这里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亲身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三,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等。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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