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申请对象:从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3、主办科室: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科。
4、审批条件:
①新建、扩(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选址、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市卫生局审查、验收认可;
②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③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④建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出厂;
⑤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符合规定要求;
⑥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用水卫生、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等规定要求;
⑦各类食品的特殊要求符合相应的卫生管理办法和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⑧产品原料、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⑨产品配方组成及用量科学,并经检验合格。
5、审批程序:受理、踏勘、审核、发证。
6、申报材料:
①已审批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②《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③负责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⑤产品(餐具)场所相关检测报告单。
7、审批时限: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许可,从受理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8、收费标准:审查发证费单位75元,个体55元,临时证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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