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屋交易骗取银行贷款,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3-05-08 09:11:58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贷款,并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中原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中介,相互称对方违约,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中介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蒲某购买原告位于松江区向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合同价款为380万元。付款方式为:定金5万元,首付25万元(含定金5万元),2016年1月30日100万元,贷款255万元。双方应于2016年2月30日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约责任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房价的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对方有权继续履行或者单方解除合同。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应当按照房屋总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人蒲某向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2015年12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在网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事宜。两被告同日支付原告购房款20万元。之后,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也未能向两被告追偿,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先违约,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赔偿损失,遂提起反诉。首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同意两被告以贷款255万元的形式向银行支付第三期房价款,两被告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全部相关协议如贷款抵押合同,办理所有相关手续,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并申请贷款抵押合同。但根据二手房交易习惯,两被告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原告和被告的相互协助与配合,并完成税务复核、向银行提交贷款所需材料、申请贷款等一系列手续。但原告和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其在2015年12月21日前履行了义务。显然,原告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原告是争议房屋的出卖人,两被告是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根据两被告的日常生活经验,应向原告支付房价款。但在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天,原告先将100万元转让给被告陈某,原告又将收据开具给两被告,随后被告又开具收据,事实上,原告、被告相互恶意串通另一种是进行虚假交易,目的是合谋骗取银行贷款,原告和被告都不认为有过错。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和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违反了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滞纳金3.8万元、解除合同金7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样,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争议房价差价损失的反诉,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协商一致终止,原告应将25万元首付款退还两被告,两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争议房屋通知书登记等手续,并恢复原始状态。

律师说:签订合同以售房骗取银行贷款是否有效?

通过房屋销售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无效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虚假和真实目的的非法。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没有达成房屋交易协议,而签订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真正目的显然不是买卖房屋,而是骗取银行低息商品房贷款。真正的目的是利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法律形式,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是维护金融主体及相关主体利益、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化规范体系,包括国家关于商业贷款条件要求的规定、国家关于商业贷款条件要求的规定原告和被告的真实目的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因此,合同的非法目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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