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情形的,医疗结束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在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相关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本人对工伤鉴定不服应该怎么做
(一)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救济
1、行政复议:
(1)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2、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对行政复议不服。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伤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申请是他们中的一方所提出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未提出初次申请的他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应当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2)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种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能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来寻求救济。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再次申请鉴定,亦不得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履行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送达义务。
若出现对工伤鉴定不服的情况,一定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申请复查程序,切不可冲动行事。对复查相关的具体细节以及材料的准备可以咨询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只有遵循和依照法律程序才能最大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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