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父亲抚养。但是后来父亲出了车祸,丧失了务工能力。为了孩子上学需要,孩子母亲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孩子由母亲抚养。
2003年6月,五莲县的刘艳与张强(均系化名)离婚,两人之子小张被判归父亲张强抚养,刘艳承担部分抚养费。
2004年,张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使右眼失明,同时丧失了务工能力,再加上之前张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其子小张便一直跟随刘艳生活。2014年5月,16岁的小张因上学需要,母亲刘艳遂诉至五莲县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小张判归自己抚养。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强在与原告刘艳离婚后,便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上的伤残,其实际已经丧失了抚养孩子的能力,但当时为了照顾被告张强的情绪,原告刘艳便没有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但其实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刘艳生活,被告张强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为了孩子上学的需要以及其今后能更好地成长,理应将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刘艳。
近日,经五莲县法院调解,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归原告刘艳所有。
【法官说法】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更。法官说。那么双方到底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先应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但起诉方应有证据证明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应当注意的是,孩子一旦年满18周岁,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在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同时,变更抚养权也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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