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26日,原告夏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协议离婚,约定由李先生抚养2001年出生的女儿李某某,抚养费自理。离婚后李先生并未按约抚养李某某,反而更换了家中门锁,致使李某某不能进家,只得随夏女士生活,李先生也从未给付抚养费。2015年5月,夏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李某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李先生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其女李某某,不尽抚养义务,且李某某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夏女士生活,其已满十周岁,在庭审中要求继续随夏女士生活,因此,由夏女士抚养李某某有利于李某某健康成长,判决李某某由夏女士抚养。同时,判决李先生自2015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夏女士抚养费600元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全文3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