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妻子不将孩子给丈夫,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确定
时间:2023-12-10 05:39:29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但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对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

【事件经过】

2003年,刘X(化名)和黄X登记结婚。2004年11月,黄X生下孩子李X。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黄X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X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李X由刘X负责抚养,但小孩随黄X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黄X需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孩送回给刘X抚养。

调解离婚后,黄X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李X送回给刘X抚养,李X一直跟随黄X生活至今。2014年9月,黄X以方便李X学习与生活为由,向梅江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李X由其继续抚养。

据黄X讲述,离婚后,李X一直由自己护理,从出生到今都是自己负责小孩的一切,包括孩子出生的接生费用、奶粉钱等。

婚后,自己才知道男方不负责任,无奈之下带着不满周岁的李X一同外出打工、生活。现在,李X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说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想跟母亲一起生活。她为了李X的身心健康着想,才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李X。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刘X表示,不同意变更李X由黄X抚养。刘X认为,黄X无稳定工作,无经济来源,依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导致李X营养不良,身体瘦弱,生长发育水平严重低于同龄儿童水平,且将李X由自己抚养也有利于减轻黄X的经济压力。

诉讼期间,因李X已年满10周岁,梅江法院的办案法官征询了李X的意见。李X明确表示愿由母亲继续抚养,不愿意随父亲刘X生活,也不愿意由父母轮流抚养而太受折腾。法院遂作出判决:李X变更由黄X抚养,并由黄X独立承担李X的抚养费。

上述事件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虽协议李X由刘X负责抚养,李X随黄X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但实际上此后,李X一直随黄X共同生活。现李X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黄X生活;且黄X有工作、有住所,具备抚养能力。因此,黄X诉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依法有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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