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形式税收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后应当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清算。
一、将全部资产均按公允价值计算可变现价值,减除资产清算前的计税基础,确认资产清算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债务,计算债权、债务清算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费用进行一次处理。
四、依法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按规定在以后年度弥补但弥补期未满的应弥补未弥补亏损,已超过弥补期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得弥补。
五、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所得税。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资产分配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清算与破产清算不同,法律形式改变后的企业实体还存在,还将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清算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股东财产的重新分配,在股东财产分配上也不能完全依照规定的方法,按全部可变现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以及债务的模式向所有者分配全部剩余资产。而只能就清算所得支付清算所得税后的剩余所得进行分配,清算所得大于零时为投资资产转让(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从法律上应将其视为前、后两个企业,故可视为资产转让)所得,清算所得小于零时应按股东持有股份或投资额分配应承担的资产转让损失份额。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间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获得的资产清算所得,投资者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对居民个人股东分得的投资资产清算所得还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形式改变后新企业股东投资的入账价格确定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时投资者虽然没有真正收回投资收益,但通过被投资企业的清算,投资者已经获得了投资收益的所有权,通过重新投入改变后的新企业,投资者的控股数额或投资额已经发生变化,并重新取得控股权,但因投资者的身份不同,控股数额变化幅度也不尽相同。
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时可能出现的涉税问题
企业在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时,因不动产不能移动,可能涉及就地变卖或出售问题,所生产和购买的货物既可以转移境外,也可能存在就地出售的问题,但无论是就地变卖、出售还是转移境外,均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出售不动产房屋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转移境外的货物应按出口对待,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就地出售的货物还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自产货物,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三、在清算前出售时,应将出售所得和缴纳的税金记入清算所得,在清算后出售时,记入新企业的当期损益。
在法律上看来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虽然没有在市场上发生实质性的资产转让,但改变后已经相当于注册为一个新企业,在法律界定上相当于把一个企业的资产变卖给了另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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