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疗机构赔偿项目中是没有死亡赔偿金的,但是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新生儿死亡赔偿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应否支持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相关机构已对该事故确定为医疗事故,对于本案新生儿死亡而言,应按照医疗事故的相关赔偿标准和范围处理为妥。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作为产妇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新生儿死亡,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对新生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死亡赔偿金也应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理由略有不同,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法律进行赔偿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包括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应不应该赔偿?当然,应当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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