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里的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人员没有得到与其生产经营的同一产品或者同一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创业生产、经营同一产品或者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签订公平合法的竞业禁止条款或者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不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原则上应限于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区域
(2)竞业限制义务人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责任应当有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得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赔偿金额要明确,竞业禁止期内按月支付
全文4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