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
时间:2023-06-22 12:30:11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高收入者就不可以,这是一个限制。

2、经济适用房的处分权的限制。如果是完整所有权的话,可以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3、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对价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需要的家庭时,有些应当在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实际上是减免了。所以在购买产权的时候,支付的对价里面就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的市场价格,所以对应来讲,所取得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4、对于大多数低收入者来说,给与有限产权并不会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取得了可以负担得起的房屋的使用价值,为了使这个使用价值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所以政府用了有限产权这样的概念。

一、经济适用房继承和赠与如何办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权,不论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遗嘱还是没有立遗嘱,都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则应该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

1、对于购房人如何取得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2008年《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1、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3、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继承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不受年限不受5年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性质不变。也就是说,再次上市仍需满足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5年的条件。由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化时受到限制。继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如下:在审计阶段,如果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死亡,其他申请人的资格将被重新审查。如果审计已经完成,则无需重新审计。经济适用房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死者为主申请人的,应当重新变更主申请人,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期满,申请人中有人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将重新审查家庭是否仍符合准入标准。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继承时不需要5年的房产证。房屋权利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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