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酒楼赔偿小玉生育医疗费和产假期间三个月工资共计1.45万余元。今年30岁的小玉,2005年10月到海口市南海大道一家酒楼任会计。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月工资1500元。2005年12月,因小玉工作表现出色,酒楼提前聘用她为正式员工。2006年7月31日,小玉发现自己怀孕后便告知酒楼。不料一周后,酒楼便以小玉不能胜任财务会计一职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给小玉下达了辞退通知书。2006年12月,小玉产下一女婴,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1.26万余元。出院后,小玉在核报医疗费时发现,酒楼自2006年11月份起便不再为她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核报医疗费用。
小玉认为酒楼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2007年5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被仲裁委以其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随后,小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生产时医疗费1.26万余元,并补发产假期三个月工资4500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据《海南日报》)
叶翔锋律师表示,找各种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已经是一些没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的惯用招数,但是这显然是违法的。
叶翔锋律师解释说,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必须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因此,对于因工作表现出色而提前聘用为正式员工的小玉,半年多后以小玉不能胜任财务会计一职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辞退,显然是不合法的托辞,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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