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什么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
二、编制原则
(1)中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是投资控制实行的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所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注意事项
(1)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须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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