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情形的包括什么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情形的包括以下几点: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该如何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方式是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时效是多久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时效是一年,具体如下: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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