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成立,未有一方先履行约定时,双方均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都不履行的,视为合同自始未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一、对方行使抗辩权不通知怎么办
行使抗辩权没有进行通知就是单方面的决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抗辩权的行使没有效果,因此行使方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就属于恶意不还债。对于债务人不还债的情形,债权人的做法是:
(一)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也就是说,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8条中有所体现:“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债权的行使,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还债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后履行债务人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合同延迟履行产生的责任由对方承担。
(二)向法院起诉
先履行一方未通知并不还债导致后履行方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种情形下后履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对方履行还债义务。同时对由于对方不履行还债义务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二、合同抗辩权属于什么情况
行使合同抗辩权的情形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未履行前,双方可以拒绝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即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即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
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金钱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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