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8日,伍某与左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左某向伍某借款31.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17日,左某承诺以其本人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承诺如未按约还款,伍某有权自行处置左某提供的抵押房屋。同日,双方又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左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伍某,左某若要解除协议,必须于2010年3月17日前提出并归还31.5万元给伍某,否则左某必须无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伍某并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左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左某依照《买卖协议》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的目的是将涉案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对伍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仍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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