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卖合同双方的要求有:
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2、当事人姓名住址,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主体是自然人的,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3、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买卖合同中存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发生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违约方能力受限或者确实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解除或者终止,非违约方依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之后,不可以在强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解除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自愿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合同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存在一方违约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形式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坚持不履行,并且按照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买卖合同就认定已经终止,对方也不可以要求已经承担违约责任后的违约方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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