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可以拒绝协议拆除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是拆迁行为,无论是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还是为项目建设收购房屋,依法办理拆迁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协议拆迁”,拆迁是政府行为。第二,拆迁协议和拆迁协议是一样的吗?
拆迁协议与拆迁协议不同。协议拆迁可能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而是一些开发商实施的,这可能是违法的。拆迁协议是补偿问题协商后签订的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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